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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涪法民初字第02720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陶代久与重庆金碧溪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代久,重庆金碧溪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涪法民初字第02720号原告陶代久,男,1941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委托代理人方文薄,重庆市涪陵区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重庆金碧溪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太极大道38号A幢4-2,组织机构代码66357286-X。法定代理人王正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晓玲,重庆维淮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陶代久与重庆金碧溪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陶代久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放弃诉讼请求而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代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陶代玖负担。审 判 长  陈 勇代理审判员  邓春波人民陪审员  佟 澍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黄勤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