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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苏审二民申字第00904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范钦琛与江苏省如皋师范学校附属小学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2001年)》:第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审二民申字第0090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范钦琛。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江苏省如皋师范学校附属小学。住所地:江苏省如皋市如城镇学宫路**号。法定代表人:朱爱华,该校校长。再审申请人范钦琛因与被申请人江苏省如皋师范学校附属小学(以下简称如师附小)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通中民终字第125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范钦琛申请再审称:如师附小违法对范钦琛的房屋进行拆迁,因时间紧迫当时仅签订临时协议一份,许多财产尚未列明。如师附小承诺按实际或有证据的财产进行补偿,不料其拆除范钦琛房屋后一直不补偿遗漏的财产。范钦琛申请行政裁决、行政诉讼又未予受理。范钦琛认为与如师附小签订的是临时协议,对许多具体补偿内容尚未协商,范钦琛为完整履行协议而提起的诉讼应当属于民事诉讼调整范畴。范钦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申请再审。如师附小提交意见称:一、二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范钦琛的再审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依法应予驳回。如师附小与范钦琛于2010年8月25日签订了《如师附小北扩拆迁补偿安置临时协议》,此后,范钦琛即将房屋腾出,如师附小对范钦琛房屋及财产进行补偿后予以拆除。现范钦琛以如师附小未能对其部分财产补偿到位为由提起诉讼,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其应当先向如皋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裁决,对裁决不服,方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而范钦琛并未就其所认为的如师附小未能补偿到位的财产申请裁决,不符合《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依法应当驳回起诉。本院认为:如师附小与范钦琛于2010年8月25日签订《如师附小北扩拆迁补偿安置临时协议》,范钦琛主张双方签订的是临时协议,尚有许多财产未行协商与列明,因而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如师附小对未能适当补偿的拆迁财产进行补偿。则范钦琛应当提供与如师附小就遗漏财产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证据,否则就补偿安置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其可以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另行向有关部门申请裁决。故原裁定驳回范钦琛的起诉并无不当。综上所述,范钦琛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范钦琛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马 杰代理审判员  张贞伟代理审判员  蒋 蕾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孙 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