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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包诉保字第00027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合肥好百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叶集分公司与安徽彧兴记餐饮服务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包诉保字第00027号申请人:合肥好百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叶集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叶集试验区。负责人:张朝勇,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安徽彧兴记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法定代表人:王红,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合肥好百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叶集分公司与被申请人安徽彧兴记餐饮服务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人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立即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5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立即冻结被申请人安徽彧兴记餐饮服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二、立即查封本案担保人担保财产。申请人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洪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