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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彭法民初字第01320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谢孝容与邓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孝容,邓力

案由

夫妻财产约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彭法民初字第01320号原告谢孝容,女,1990年8月3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居民。委托代理人唐椿芳,重庆市彭水县江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邓力,男,1987年10月9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居民。委托代理人刘洪菊,系邓力的母亲,女,1965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居民(特别授权代理)。原告谢孝容诉被告邓力夫妻财产约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庹顺福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6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谢孝容的委托代理人唐椿芳、被告邓力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洪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谢孝容诉称:被告于2013年10月7日欠原告26500元,并承诺2014年八月初三归还,归还期届满后,原告多次找被告催收,被告不遵守承诺,拒不返还。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1.被告给付原告26500元,并承担按银行贷款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邓力辩称:1.对26500元如何计算出来的,我不清楚,是她自己算的;2.当时是原告逼我签的字,原告要死要活,我没有办法只有签了字;3.欠条是原告写起后我再抄了一样的一遍。经审理查明:原告谢孝容与被告邓力通过自由恋爱,于2013年初办理了结婚登记,于2013年10月9日协议离婚。在双方协议离婚之前,原告谢孝容与被告邓力进行协商,对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归属进行清算,于2013年10月7日由邓力给谢孝容出具欠条一张载明:“欠条因欠谢孝容人民币26500(贰万陆仟伍佰圆整),于二零一四年八月初三归还。欠款人邓力”,该欠条由邓力书写并签名捺印。邓力对欠条的真实性不持异议,只辩称对26500元如何计算得来不清楚,又辩称书写欠条时是原告谢孝容逼迫的。经当庭询问,书写该欠条时有邓力的父母及其他部分亲戚在场,原告也没有采取任何伤害被告人身权益的极端手段,被告事后也没有对书写欠条的意思表示进行反悔。欠条的内容在原、被告双方的离婚协议中没有表示。2014年“农历八月初三”是2014年“8月27日”。以上事实有当事人身份信息材料、欠条、离婚证复印件、离婚协议、当事人的陈述以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本案是一起夫妻财产约定纠纷。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成立之前和成立之后均可以对双方的个人财产及共有财产的所有权进行约定,只要该约定没有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当遵照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本案中原、被告以“欠条”的方式约定双方的财产合法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被告邓力约定于2014年8月27日(农历八月初三)进行支付,但被告邓力没有按照约定进行履行,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请求被告按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进行计算利息,其请求的利息计算过高,应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进行计算利息。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邓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谢孝容26500元,并承担自2014年8月28日起到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率;二、驳回原告谢孝容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4元(已由原告谢孝容预交232元),减半收到232元,由被告邓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诉讼费用,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两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审判员  庹顺福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徐立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