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初字第205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原告于某某诉被告张某某以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2051号原告:于某某,男,1971年3月13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宁江区。被告:张某某,女,1969年1月14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宁江区。原告于某某诉被告张某某以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剩余1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代理审判员 母欣明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陈佳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