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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初字第205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原告于某某诉被告张某某以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2051号原告:于某某,男,1971年3月13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宁江区。被告:张某某,女,1969年1月14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宁江区。原告于某某诉被告张某某以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剩余1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代理审判员  母欣明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陈佳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