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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汪法民一初字第430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刘岁刚与刘义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汪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汪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岁刚,刘义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汪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汪法民一初字第430号原告刘岁刚,男,汉族,现住汪清县。被告刘义,男,汉族,现住汪清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岁刚与被告刘义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岁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刘岁刚负担。审判员  梁照红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尹相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