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蚌山执字第00308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蚌埠市万有实业有限公司与朱昱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蚌埠市万有实业有限公司,朱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蚌山执字第00308号申请执行人:蚌埠市万有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法定代表人:李维帮,董事长。被执行人:朱昱,男,汉族,1970年7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蚌埠市万有实业有限公司与朱昱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蚌山民一初字第007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在本院有另案提起诉讼,申请人要求待该案审理完毕合并处理,本院决定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线索,可随时请求本院继续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蚌山民一初字第0076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松审 判 员  刘润明代理审判员  王 磊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岳凯月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