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民初字第2648-3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沧州百丰商砼有限公司与河北方泽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河北方泽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第九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沧州百丰商砼有限公司,河北方泽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河北方泽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第九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初字第2648-3号原告:沧州百丰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南大港管理区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刘叶峰,董事长。被告:河北方泽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迎宾大道建业大厦1901号。法定代表人:许德海,董事长。被告:河北方泽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第九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解放西路。负责人:李吉东,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沧州百丰商砼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方泽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河北方泽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第九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自动履行义务,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沧州百丰商砼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816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16816元,由原告沧州百丰商砼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刘 嵩审 判 员 刘恩陆人民陪审员 康恩杰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宋俐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