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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利民一初字第02152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袁效云与胡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效云,胡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利民一初字第02152号原告:袁效云,女,1979年5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利辛县。被告:胡飞,男,1978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效云与被告胡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袁效云未在规定的时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郑颖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