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法民申字第0008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李春芹、柏学智等与李春芹、柏学智等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李春芹,柏学智,张国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法民申字第000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李春芹(又名李春琴)。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柏学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张国兰。再审申请人李春芹、柏学智因与被申请人张国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1)楚民初字第13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在审查过程中,基于张国兰自愿就本院(2011)楚民初字第1301号民事判决未执行的标的撤回向本院执行申请,并放弃要求李春芹、柏学智承担未履行部分债务的事实,李春芹、柏学智提出撤回其再审申请。本院认为,李春芹、柏学智在本院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春芹、柏学智撤回再审申请。审判长 芮东俊审判员 陈 慧审判员 贺同新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 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