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蓟民初字第0853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李××与殷××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times,殷×&times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蓟民初字第0853号原告李××。委托代理人何增,天津市蓟县邦均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殷××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5日以双方已经和好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准予其撤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由原告李××负担。审判员 曹旭东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徐少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