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蓟民初字第0853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李××与殷××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times,殷×&times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蓟民初字第0853号原告李××。委托代理人何增,天津市蓟县邦均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殷××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5日以双方已经和好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准予其撤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由原告李××负担。审判员  曹旭东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徐少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