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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民一初字第247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吴某与杨某、孙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杨某,孙某,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一初字第247号原告:吴某。委托代理人:刘站红,河北衡水公正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某。被告:孙某。被告: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张剑,经理。委托代理人:邢某,该公司职员。本院受理原告吴某与被告杨某、孙某、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后,原告吴某与三被告庭外已达成调解协议,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吴某负担。审 判 长  陈占群审 判 员  刘宗杨人民陪审员  史秋芝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宋 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