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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昌执字第910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李小洪与湖北隆图置业有限公司、宜昌建丰置业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小洪,湖北隆图置业有限公司,宜昌建丰置业有限公司,翟国华,曹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武昌执字第910号申请执行人:李小洪。被执行人:湖北隆图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江南大道99号。法定代表人:王紫柔,总经理。被执行人:宜昌建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解放路52号。法定代表人:翟国华,董事长。被执行人:翟国华。被执行人:曹伟。申请执行人李小洪与被执行人湖北隆图置业有限公司、宜昌建丰置业有限公司、翟国华、曹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鄂武昌民商初字第00550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湖北隆图置业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500000元及逾期利息,本案执行费7400元,被执行人宜昌建丰置业有限公司、翟国华、曹伟承担连带责任。截止到2015年6月17日违约金为41424.5元。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北隆图置业有限公司、宜昌建丰置业有限公司、翟国华、曹伟银行存款548824.5元或查封、扣押其等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袁堂林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毕 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