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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五执字第00868-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宫传伟与朱怀杰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1

法院

五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宫传伟,朱怀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五执字第00868-1号申请执行人:宫传伟,男,1968年7月8日,汉族,住安徽省凤阳县。被执行人:朱怀杰,男,1972年8月出生,汉族,住五河县。本院在执行宫传伟申请执行朱怀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因当事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五河县人民法院(2014)五民二初字第0024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曹沛专审 判 员  陈义早代理审判员  程度群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崔国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