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五执字第00868-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宫传伟与朱怀杰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1
法院
五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宫传伟,朱怀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五执字第00868-1号申请执行人:宫传伟,男,1968年7月8日,汉族,住安徽省凤阳县。被执行人:朱怀杰,男,1972年8月出生,汉族,住五河县。本院在执行宫传伟申请执行朱怀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因当事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五河县人民法院(2014)五民二初字第0024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曹沛专审 判 员 陈义早代理审判员 程度群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崔国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