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蓟执字第3248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杨喜生与尚宾、王荣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喜生,尚宾,王荣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蓟执字第3248号申请执行人杨喜生,农民。被执行人尚宾,农民。被执行人王荣侠,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喜生与被执行人尚宾、王荣侠的(2014)蓟民初字第0980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查明,二被执行人长期外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的(2014)蓟民初字第098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栋审 判 员 吴振国代理审判员 张 新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刘福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