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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南执字第1975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城北支行与无锡信帆邦钢铁贸易有限公司、魏日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城北支行,无锡信帆邦钢铁贸易有限公司,魏日乐,高冬英,魏志雄,无锡九闽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南执字第1975号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城北支行,住所江苏省无锡市兴源北路600-101、201、202、301号。负责人周伟洪,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无锡信帆邦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无锡市北塘区钱皋路168号(国联金属材料市场B幢329室)。法定代表人高冬英,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魏日乐,男,1964年5月9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22301964********,汉族,住福建省周宁县礼门乡礼门村洋头西北路**号。被执行人高冬英,女,1969年12月31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21211969********,汉族,住福建省顺昌县大干镇大干村四街光明路**号。被执行人魏志雄。被执行人无锡九闽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钱皋路168号(国联金属材料市场236-5-8号。法定代表人丁元,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城北支行(以下简称建行城北支行)与被执行人无锡信帆邦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帆邦公司)、魏日乐、高冬英、魏志雄、无锡九闽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闽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南商初字第085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律效力。依调解协议:1、信帆邦公司结欠建行城北支行贷款本金315万元及利息(计算至2014年6月10日为134436.82元,自2014年6月11日起按年利率10.98%计算),此款于2014年11月10日前支付建行城北支行,息随本请。2、信帆邦公司结欠建行城北支行律师费75289元,此款于2014年11月10日前支付建行城北支行。3、魏日乐、高冬英、魏志雄、九闽公司对信帆邦公司上述一、二项及诉讼费的给付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33680元,减半收取1684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1840元,由信帆邦公司、魏日乐、高冬英、魏志雄、九闽公司共同负担,并于2014年11月10日前支付建行城北支行。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2月18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至无锡市房地产档案馆、车辆管理部门、银行及工商管理部门查询被执��人财产情况。被执行人九闽公司名下有车牌号为苏B×××××的车辆,但上述车辆已被本院他案查封,目前车辆下落不明,暂无法处置。被执行人魏日乐、高冬英名下无锡市广益路301-2064、2065、2082、2083以及金科东方水榭44-3101房产目前已设定抵押,且被多家法院查封,本院于2014年10月11日进行轮侯查封,暂时无法处置变现。其他再无房产、银行存款,公积金等财产可供执行。现已强制执行到位0元,尚未执行到位3875345.37元。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除上述财产外,再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信帆邦公司、魏日乐、高冬英、魏志雄、九闽公司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已决定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上��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九闽公司被查封且下落不明的车辆以及魏日乐、高冬英名下已设定抵押,且被多家法院查封的房产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南商初字第085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朱明执行员  张麒执行员  尤祺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沙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