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都民初字第00670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丁国祥与江苏建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国祥,江苏建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都民初字第00670号原告丁国祥,居民。委托代理人吴少成,江苏刘咏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建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为盐城市大庆东路8号。法定代表人XX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成礼,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丁国祥与被告江苏建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丁国祥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丁国祥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国家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国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丁国祥负担。审判员 李丽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武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