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特字第00010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申请人王娟对民事判决提出异议终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娟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特字第00010号申请人王娟,女,1985年8月29日出生。申请人王娟对本院依照特别程序作出的新野县人民法院(2014)新新民特字第004号民事判决提出异议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诉称,1、新野县人民法院(2014)新新民特字第004号民事判决认定事实错误。2013年5月6日,我丈夫朱晓宁因病治疗出院后一直在广东省惠州市中潜股份有限公司仓库上班至2014年12月,在此期间其本人工作正常,属完全行为能力人。而朱晓宁母亲程红平于2014年6月9日申请宣告朱晓宁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2014年7月2日新野县人民法院委托有关部门对朱晓宁进行鉴定及于2014年7月10日作出宣告朱晓宁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民事判决,均在朱晓宁在广东打工期间。2、审理程序违法。审理过程中,仅有程红平的陈述,没有询问朱晓宁本人。故对新野县人民法院(2014)新新民特字第004号民事判决提出异议。本院认为,申请人王娟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朱晓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故其对本院依照特别程序作出的新野县人民法院(2014)新新民特字第004号民事判决提出的异议不能成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王娟的申请。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员 张 欣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郭义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