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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二初字第134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王建龙、刘晓红与王爱峰、杨玛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衡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龙,刘晓红,王爱峰,杨玛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八条

全文

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东民二初字第134号原告王建龙。原告刘晓红,系原告王建龙之妻。二原告委托代理人陈钟,湖南楚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爱峰。被告杨玛丽,系被告王爱峰妻子。委托代理人王爱峰,系被告杨玛丽丈夫。原告王建龙、刘晓红与被告王爱峰、杨玛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2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6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二原告委托代理人陈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爱峰及被告杨玛丽委托代理人王爱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二原告诉称,2013年7月21日,二被告向原告王建龙借款40万元,约定在四个月内归还,二被告承诺以共有的位于衡东县城关镇集金北路江畔明居d栋702室作抵押,并向原告出具了借条。2014年7月21日,二被告与原告签订房产抵押借款协议,将位于衡东县城关镇集金北路江畔明居d栋702室抵押给原告刘晓红,并办理的抵押登记手续。现借款已到期,二被告未还款,要求二被告还本付息并以抵押房屋优先偿还原告借款。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原告向本院提供了如下证据:证据1、借条,拟证明原、被告借款情况;证据2、房产抵押借款协议书,拟证明2014年7月20日双方签订抵押借款协议,确认两被告用房产作抵押;证据3、房屋产权证,拟证明被抵押的房产的基本情况;证据4、房产局证明,拟证明抵押登记情况;证据5、他项权证档案,拟证明抵押登记情况;证据6、被抵押房产的信息,拟证明抵押物的情况及抵押情况。二被告辩称,借款属实,抵押属实,愿意用抵押物优先偿还借款。二被告未举证。本院认证情况:原告提供的证据1、2、3、4、5、6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与本案相关联,且被告均不持异议,予以认定。根据当事人的陈述以及本院的认证情况,确定案件事实如下:二原告系夫妻关系,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3年7月21日,二被告向原告王建龙借款40万元,约定在四个月内归还,二被告承诺以共有的位于衡东县城关镇集金北路江畔明居d栋702室作抵押,并向原告出具了借条。2014年7月20日,二被告与原告刘晓红签订房产抵押借款协议,约定将位于衡东县城关镇集金北路江畔明居d栋702室抵押给原告刘晓红,抵押期限为两年。次日,二被告将上述房屋在衡东县房产局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抵押权人为刘晓红,债权数额为40万元,债务履行期限自2014年7月21日至2016年7月20日止。因被告未还款,原告诉至本院,要求判如所请。本院认为,二被告向二原告借款40万元,到期后未归还,对二原告要求二被告归还借款本金40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同时,二被告应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向二原告支付逾期利息至本院指定的还款之日止。2014年7月20日,二被告以共有房产为涉案借款向二原告提供抵押担保,并在衡东县房产交易中心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期限为2年,担保债权数额为40万元。二原告主张对二被告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理由正当,依法予以支持。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百九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爱峰、杨玛丽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王建龙、刘晓红借款本金40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自2013年11月21日起计算至本院指定的还款之日止)。二、被告王爱峰、杨玛丽不履行本判决书第一条确定的债务,依法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王爱峰、杨玛丽共有并抵押的位于衡东县城关镇集金北路江畔明居二期d栋702室(房产证编号:东房权证字第000125**,共有权证号:东房共字第00000463号,建筑面积184.27平方米)房产所得价款,原告王建龙、刘晓红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7300元,由被告王爱峰、杨玛丽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 吉审 判 员  邓磊磊人民陪审员  向 佳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罗爱香校对责任人:刘吉打印责任人:罗爱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第一百九十八条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