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永冷民初字第1163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原告周拥军与被告曹远福、廖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拥军,曹远福,廖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冷民初字第1163号原告周拥军,男,1975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周毅,湖南君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被告曹远福,男,1983年2月13日出生,汉族。被告廖莉,女,1983年2月1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拥军与被告曹远福、廖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拥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周拥军负担。审 判 员  黄寿成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胡榆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