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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华民初字第00718-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毛某与周某管辖裁定书

法院

华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四条

全文

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民初字第00718-1号原告毛某,居民。被告周某,居民。本院受理原告毛某与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后,被告周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经常居住地是在岳阳市岳阳楼区求索东路麦子巷77号,该案应由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管辖,华容县人民法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并提交了相关证明材料。经审查,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本案中被告周某的户籍所在地是湖南省华容县塔市驿镇兰家村四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本案被告提交了岳阳市岳阳楼区三眼桥街道办事处李家冲社区居委会证明,证明其于2009年9月28日结婚后至今一直居住在岳阳市岳阳楼区三眼桥街道办事处李家冲社区白杨组麦子巷77号。原告起诉之时被告周某已在岳阳市岳阳楼区连续居住一年以上,周某的经常居住地为岳阳市岳阳楼区,周某的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不一致,故华容县人民法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周某提出的管辖异议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周某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义军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晓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