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南法知刑初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7-02-22
案件名称
李远强假冒注册商标罪一审一审公诉案件适用普通程序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远强
案由
假冒注册商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
全文
文书内容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深南法知刑初字第5号公诉机关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远强,男,1969年4月8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因本案于2014年10月20日被抓获,于次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刑事拘留,于2014年11月26日被该局取保候审,于2015年3月2日被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后由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于2015年5月6日执行逮捕。辩护人陈宝淇,广东贤耀律师事务所律师。广东省深圳���南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南检公诉刑诉〔2015〕2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远强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5年3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少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远强及其辩护人陈宝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自2013年5月起,被告人李远强开始销售假冒外资企业太阳控股株式会社生产的“TAIYO”品牌油墨。被告人李远强先采购“美开美”牌油墨和粤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油墨,在未经太阳控股株式会社的授权许可下,私自将注册商标“PSR”等贴在采购的油墨上,并以每公斤人民币210元的价格将假油墨卖给华宇华源电子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华宇华源公司)。截至2014年10月21日,销售给上述公司的油墨金额累计达人民币1509100元。期间,被告人李远强还将假油墨销售给一名杨姓男子。2014年10月20日,公安机关在深圳市南山区南光小区抓获被告人李远强,并缴获准备销售给杨姓男子的780公斤假油墨。经鉴定,被缴获的假油墨价值人民币163800元。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如下证据:1.物证:缴获的假油墨等;2.书证:报案材料、未授���声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采购订单、出货记录、财务交易记录、抓获经过、被告人身份信息等;3.证人证言:证人孙某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远强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涉案油墨价格鉴定结论;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搜查笔录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远强无视国家法律,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李远强判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附加刑。被告人李远强当庭表示认罪,辩称起诉书指控其销售给华宇华源公司假油墨有误,其销售的货物没有假冒涉案商标,是其他品牌产品,该公司的采购订单是沿用之前给其他供应商的订单,而其是按照自己的商品供货,在2014年10月21日之后该公司下单的模板都改过来,其送货单上都标得很清楚是其自己品牌的油墨。被告人李远强的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深价鉴[2014]13573号《涉案财产价格鉴证结论书》的价格鉴定结论不能作为对被告人定罪量刑的依据,涉案油墨的价格应当按实际查明的每公斤人民币190元的销售价格认定;2、公诉机关有关销售给华宇华源公���的太阳牌油墨金额累计为人民币1509100元的指控,在案证据未能形成完整证据链条,证据不足,事实不清,不足以认定;3、从被告人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的数量上看,情节较为轻微,其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社会危害性不大;4、被告人系深圳市日星电子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作为单位主管人员,参考单位犯罪的有关规定,其行为是较为轻微的;5、被告人系初犯、偶犯,无前科,案发后认罪态度很好,自愿认罪,具有悔罪表现,请求法庭在量刑时充分考虑,对被告人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自2013年5月起,被告人李远强开始销售油墨产品。2014年10月,被告人李远强以较低价格购买其他公司生产的油墨,在未经太阳控股株式会社授权许可的情况下,粘贴标��有该公司相同的商标标签,销售780公斤假冒注册商标的油墨给一名杨姓男子。2014年10月20日17时许,公安机关在深圳市南山区南光小区栋5栋一单元102号房内缴获假冒“”、“”和“”注册商标的油墨78箱共计780公斤,并当场抓获被告人李远强。经查证,缴获的上述产品为假冒“”、“”和“”注册商标的产品。经价格鉴定,上述缴获的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的价值为人民币163800元。另查明,太阳控股株式会社在中国持有第7167191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1类,包括工业用化学品、显示面板用化学剂、印刷配线板用化学制剂等;持有第1297537号注册商标“”和第1297538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均为第17类,包括绝缘油墨、印刷电路和集成电路绝缘防护剂涂料等。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示证、质证的下列证据及庭前会议笔录、庭审笔录予以证实:一、物证:缴获的假冒“太阳”牌油墨78箱(照片);二、书证:1、报案材料:证实被害公司太阳控股株式会社授权广州新诤信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向公安机关报警,称深圳市日星电子材料有限公司制售假冒其注册商标的油品;2、未授权声明:证实涉案物品为假冒被害公司注册商标的产品;3、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实从被告人李远强处扣押了78箱疑似假冒太阳牌油墨,一批报价单和公司客户资料、一台电脑、四份华宇公司的采购订单、一本出货记录表;4、采购订单、出货记录:证实华宇公司自2013年5月起多次向被告人李远强购买油墨;5、财务交易记录:证实自2013年5月至2014年11月期间华宇公司共向被告人李远强转账人民币1552900元;6、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李远强于2014年10月20日在南光花园被民警抓获;7、被告人身份信息,证实被告人李远强身份情况;三、证人证言:证人孙某的证言,证明:其于2014年9月初到李远强的深圳市日星电子材料有限公司做文员。其日常工作是接收传真、接打电话,还按照老板李远强的吩咐打印油墨的标签、贴油墨标签。其中,WT03油墨是从肇庆的粤阳电子有限公司订的不带标签的油墨,到公司后其会按照李远强的吩咐和李远强一起往不带标签的粤阳公司油墨上贴太阳牌油墨WT03的标签。其来公司至今,贴太阳标签的油墨卖给华宇华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还有卖给一位姓杨的男子,价格一般是每公斤210元,卖给公司有采购单,卖给姓杨的男子就没有采购单,给的现金;四、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远强供述,其从2013年年底或2014年年初开始做“TAIYO”白油销售给华宇华源公司。当时是该公司的一个副总刘兵要其采购广州的“美开美”牌油墨,自己贴上“TAIYO”就可以了,而且按照“TAIYO”牌油墨的市场价格付款。其从5月份也开始用肇庆粤阳电子科技公司产品贴“TAIYO”标签出卖。刘兵从东莞一个印刷厂订“TAIYO”��标标签。其当时订了大标签2000多个,小标签3000多个。其做的是“TAIYO”牌PSR-4000WTO3型号的油墨,市场价格在210元每公斤。多的时候一个月可以卖600-800公斤,少的有100-200公斤。被扣押的油墨是一个叫杨先生的人订的,杨先生给其打过几次电话,还到公司来,那次卖了50公斤的油墨,是“美开美”牌贴“TAIYO”牌的商标标签,当时说带了一个客户来,要从中赚取差价,然后其以每公斤140元的价格卖给他,但是开具的收据上写的是每公斤190元。一个多星期后,杨先生又打电话给其,说要采购一批大单,大概700到800公斤,其就用粤阳公司的油墨贴了“TAIYO”的商标标签,一共贴了78箱,也就是780公斤。“TAIYO”牌的假标识,是客户华宇华源公司的刘兵让东莞一家厂印刷后寄给其的,其付费。杨姓男子拿现金过来提货,没有留身份信息,说可以出到每公斤190元的价格购买太阳��油墨,杨姓男子提供的太阳牌油墨标签让其贴在粤阳科技公司的“YEYO”油墨上就行了,其向粤阳公司的油墨进货价是168元一公斤,其公司是粤阳公司的代理商;五、鉴定意见:经深圳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涉案缴获的假冒太阳牌油墨价格为人民币163800元;六、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案发现场深圳市南山区南光花园5栋1单元102房的现场图和现场照片等,证明现场勘验检查情况。本院认为,被告人李远强未经“”、“”和“”注册��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假冒两种以上商标,非法经营数额达人民币163800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远强亦当庭认罪。鉴于被告人李远强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结合被告人李远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本院对被告人李远强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远强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6日起执行至2018年3月28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二、对查获的假冒“”、“”和“”注册商标的78箱共计780公斤油墨,由扣押机关予以销毁。如不服本判决,���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 捷人民陪审员 曾 耘人民陪审员 周 委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石银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