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徒民初字第0082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镇江铭基置业有限公司与祁广东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镇江铭基置业有限公司,祁广东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徒民初字第00821号原告镇江铭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铭基商贸城。法定代表人叶坚,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继军,江苏中坚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祁广东,男,汉族,1972年10月生。原告镇江铭基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祁广东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镇江铭基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镇江铭基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罗晓文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顾 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