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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徒民初字第0082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镇江铭基置业有限公司与祁广东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镇江铭基置业有限公司,祁广东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徒民初字第00821号原告镇江铭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铭基商贸城。法定代表人叶坚,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继军,江苏中坚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祁广东,男,汉族,1972年10月生。原告镇江铭基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祁广东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镇江铭基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镇江铭基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罗晓文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顾 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