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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浏民初字第01647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原告罗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陈**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浏民初字第01647号原告罗**。被告陈**。原告罗**与被告陈**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左凌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罗**请求法院判令:准许罗**与陈**离婚。被告陈**答辩要点:离婚可以,但原告起诉状所诉不是事实。事实是原告所述的金项链是被告自己购买的,且被告对家庭以及对原告尽到了作为丈夫应尽的责任和义务。查明的事实根据当事人的诉辩主张的举证情况,本院确认如下法律事实:2010年5月,原告在浏阳市庆泰宾馆经营一歌舞厅,被告经常来玩与原告相识,不久双方建立了恋爱关系。2010年农历12月11日,双方按农村习俗举行了婚礼,随后,被告随原告居住在浏阳市金沙公寓。2011年12月20日,双方同至浏阳市民政局补办了结婚登记。婚后初期,感情尚可。2012年3月,原告到浏阳金沙中路原烟草局找寻正在打麻将的被告时,却发现被告正在吸食毒品,为此双方产生矛盾。2013年7月,被告再次因为吸食毒品被浏阳市集里派出所处罚。2013年年底,被告母亲因脑血栓住院治疗,原告未能到医院照顾被告母亲。2014年正月,双方为琐事产生矛盾后,被告负气到一朋友家借住,与原告开始分居生活。2014年6月30日,被告因再次吸食毒品被浏阳市公安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两年,自2014年7月10日起至2016年7月10日止。原告于2015年4月2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讼中,原、被告达成协议:“一、罗**与陈**自愿离婚;二、罗**、陈**婚姻存续期间各自经手的债权债务由各自收回享有和负责偿还;三、其他无争执”。另查明,婚后双方未生育子女。未添置夫妻共同财产,亦无共同债权债务。判决的理由与结果本院认为,原、被告通过短暂时间了解后办理结婚手续,婚姻基础一般。婚后双方共同生活期间,被告数次吸食毒品未有改正。现原告起诉离婚,被告表示同意。同时,原、被告在本院的主持下就离婚已达成一致协议,该协议权利义务明确,意思表示真实,可见原、被告对离婚并无争执,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许罗**与陈**离婚;二、罗**、陈**婚姻存续期间各自经手的债权债务由各自收回享有和负责偿还;三、其他无争执。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罗**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左 凌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蔺姿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