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澄商初字第0048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0-07
案件名称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中心支公司与上海捷畅通炀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中心支公司,上海捷畅通炀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案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澄商初字第00481号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虹桥北路168号。负责人顾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聂寅伟,江苏信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捷畅通炀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水产路2399号泰富商业广场1005室法定代表人骆启龙,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峨山路91弄130号8楼802室。负责人常海阳,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中心支公司诉被告上海捷畅通炀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中心支公司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中心支公司自愿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中心支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元减半收取90元(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中心支公司已预交),由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中心支公司负担。审判员 孙妍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薛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