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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执字第00262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刘刚与鞍山九建工程有限公司、龙海军、季田国雇员受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刚,刘刚与被执行人鞍山九建工程有限公司,鞍山九建工程有限公司,龙海军,季田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双执字第00262号申请执行人:刘刚。被执行人:鞍山九建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宗毅。被执行人:龙海军。被执行人:季田国。申请执行人刘刚与被执行人鞍山九建工程有限公司,龙海军、季田国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由本院作出的(2014)双民一初字第0085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刘刚与被执行人鞍山九建工程有限公司当庭达成和解协议,本案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双执字第00262号案件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闫晓峰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 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