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桃执字第466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桃江县支行与肖菊芳肖建新肖微微金融借款合同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桃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桃江县支行,肖菊芳,肖建新,肖微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桃执字第46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桃江县支行。法定代表人文泽新,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陈立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为:代为申请执行、代收法律文书等。被执行人肖菊芳,男,1968年9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桃江县马迹塘镇肖家湾村。被执行人肖建新,男,1966年7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桃江县马迹塘镇肖家湾村。被执行人肖微微,男,1986年8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桃江县马迹塘镇肖家湾村。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桃江县支行与被执行人肖菊芳、肖建新、肖微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桃民二初字第31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5日向三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三被执行人于2015年1月9日前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给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3242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610元,执行费396元,共计33426元,但三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上述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实,三被执行人均暂无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桃江县支行与被执行人肖菊芳、肖建新、肖微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的,有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爱宝审 判 员 崔益沙审 判 员 潘维峰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吴 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