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鹰民初字第419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方强与吕杰,徐桂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强,吕杰,徐桂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鹰民初字第419号原告方强。委托代理人郭建伟,系河北山庄律师事务所隆化分所律师。被告吕杰。被告徐桂杰。本院在审理原告方强与被告吕杰、徐桂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方强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理由成立,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方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90.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赵雅洲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申 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