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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会民二初字第128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鲁力、石丽丽与梁拥军、粟玉莲、梁莫和、会同县堡子镇页岩砖厂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会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力,石丽丽,梁拥军,粟玉莲,会同县堡子镇页岩砖厂,梁莫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会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会民二初字第128号原告鲁力,男,1972年5月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会同县人,居民。原告石丽丽,女,1985年1月2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会同县人,居民。被告梁拥军,男,1968年11月24日出生,侗族,湖南省会同县人,农民。被告粟玉莲,女,1969年8月10日出生,侗族,湖南省会同县人,居民。被告会同县堡子镇页岩砖厂,住所地会同县堡子镇楼落村五组。负责人梁拥军,该厂执行事务合伙人。被告梁莫和,男,46岁,侗族,湖南省会同县人,农民。本院2015年5月4日受理原告鲁力、石丽丽与被告梁拥军、粟玉莲、会同县堡子镇页岩砖厂、被告梁莫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鲁力、石丽丽于2015年6月17日以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宣判前,原告鲁力、石丽丽申请撤回起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权益,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鲁力、石丽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鲁力、石丽丽负担。审 判 长  甄媛媛人民陪审员  向昌祥人民陪审员  张 仁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米 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