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青民三初字第998-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李燕与胡士杰等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燕,胡士杰,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州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三初字第998-1号原告李燕,女,1966年9月11日出生,汉族,。被告胡士杰,男,1970年11月9日出生,汉族,。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州支公司,青州市凤凰山东路1055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燕诉被告胡士杰、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州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扣押被告胡士杰驾驶的鲁V7H7**号轿车一辆,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告胡士杰驾驶的鲁V7H7**号轿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应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郭建民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赵中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