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执字第00045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王小超与李长路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小超,李长路,苗秋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武执字第00045号申请人王小超,男,1987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武陟县小董乡南官庄。被执行人李长路,男,1965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武陟县木城镇朝阳一街。被执行人苗秋香,女,1968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武陟县木城镇环城北路。上列双方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武民一初字第9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长路、苗秋香暂无偿还能力。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武民一初字第9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中全审判员 王正超审判员 宋彩霞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 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