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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山刑初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程大伟、翟建华故意毁坏财物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大伟,翟建华

案由

故意毁坏财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山刑初字第35号公诉机关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程大伟,男,1982年3月11日出生,汉族,初中肄业,住鹤壁市山城区。曾因犯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于2004年10月28日被淇滨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8年6月2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4年8月5日被鹤壁市公安局红旗分局监视居住,2015年2月4日被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3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被告人翟建华,男,1980年12月7日出生,汉族,高中毕业,住鹤壁市山城区。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4年6月4日被鹤壁市公安局红旗分局刑事拘留,2014年7月4日被鹤壁市公安局红旗分局取保候审,2015年2月4日被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3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山检公诉刑诉〔201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大伟、翟建华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5年3月2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田昊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程大伟、翟建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2月6日晚9时许,程大伟、翟建华在山城区豪门KTV四楼与服务员发生纠纷,为泄愤程大伟、翟建华故意将KTV内空调、点歌器等物品损毁。经鉴定,受损物品价值共计人民币××1387.5元。针对上述指控事实,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检察院提交了证人张某、杜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程大伟、翟建华的供述与辩解,价格鉴定意见书,辩认笔录等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程大伟、翟建华故意毁坏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百七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程大伟、翟建华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4年2月6日晚2××时许,程大伟、翟建华在山城区豪门KTV与服务员发生纠纷,为泄私愤故意毁坏了KTV内的黑金拉丝工艺玻璃4.5平方米、透光石××平方米、A03房间门××个、门牌××个、工艺茶镜××.68平方米、格力空调前脸2个、消防栓玻璃带框一个、货架装饰边2米、鱼缸××个、圆桌××个、灭火器××个、立式垃圾桶××个、视易点歌器2台、衣架××个,经鉴定受损物品价值共计人民币××1387.5元。另查明,翟建华于20××4年6月4日被抓获归案。程大伟于20××4年8月4日主动到鹤壁市公安局红旗分局治安管理大队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及同案犯的犯罪事实。程大伟、翟建华案发后于20××4年7月2日主动赔偿损失、赔礼道歉,取得被害人谅解。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程大伟、翟建华的身份情况。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各一份,证实被告人程大伟曾因犯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于2004年××0月28日被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于2008年6月24日刑满释放。鹤壁市公安局红旗分局治安管理大队出具的被告人情况说明一份,证实:被告人翟建华于20××4年6月4日被抓获归案。被告人程大伟于20××4年8月4日主动投案。鹤壁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定意见书,证实:被损坏财物共计人民币××1387.50元。豪门KTV负责人尚春阳出具的谅解书、和解协���书、退赔证明各一份。二、辨认笔录,证实:证人张某辨认出翟建华。三、物证照片××4张,证实豪门KTVR的物品被损坏的情况。四、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程大伟的供述和辩解,证实:20××4年2月6日晚上其和翟建华吃过晚饭后,大约9点时翟建华说要去豪门KTV找个朋友说两句话。翟建华走后,程大伟也到了豪门KTV。后两人来到KTV五楼的大包间里,因没有叫来朋友一起玩就准备走。在四楼电梯口,程大伟看见服务生“小四”,就搧了他几巴掌,其他的服务生便上来拦架,程大伟捡起地上的洋镐把和一个钢管子将鱼缸、茶几、还有墙上玻璃砸烂了。2.被告人翟建华的供述和辩解,证实:20××4年2月6晚上2××时许翟建华因朋友的事来到豪门KTV,向经理“贝贝”道歉后离开时,在一楼大厅门口时碰见了程大伟,��人便一起来到KTV五楼最大的包间里,因没叫来朋友一起玩,就准备走。在四楼电梯口,程大伟和服务生“小四”吵起来了,程大伟动手打了“小四”。因豪门KTV的四、五个服务生拿起洋镐把要打翟建华,翟建华便来到五楼的包间里将点歌器、空调的外壳、外墙玻璃砸坏了。当翟建华回到四楼时,看见是程大伟用洋镐把将鱼缸砸烂了、并将茶几掀翻了。后来翟建华与程大伟一起走了。五、证人证言证人张某(鹤壁市山城区红旗街豪门KTV服务生)的证言:别人都叫我“小四”、“老四”、“张东平”,我从视频录像里和事后看到了,20××4年2月6日晚上2××时许,在豪门KTV程大伟用洋镐把将四楼的鱼缸、休息厅的圆桌、走廊的灭火器损坏了,翟建华用洋镐把将五楼的至尊厅和豪门厅的空调前脸、B23和B25包间的点歌器损坏了。证人杜某(鹤壁���山城区红旗街豪门KTV服务生)的证言:20××4年2月6日晚上2××时许,程大伟用洋镐把将四楼的鱼缸、灭火器、A02的门牌、超市货架的金属装饰条砸坏,翟建华损坏了等候区的小圆桌、厕所门口的玻璃、三个包厢门口的透光石,A03的门牌,五楼的立式垃圾桶、消防栓玻璃、至尊庭和豪门庭的立式空调前脸,B23和B25包房的点歌器,B28房间的墙壁玻璃等。3.证人魏某(鹤壁市山城区红旗街豪门KTV服务员)的证言:20××4年2月6日晚上2××时许,我看到程大伟和翟建华在四楼的卫生间门口打张某。后来程大伟看见服务员拿起棍子,他便开始追打服务员,并用棍子砸四楼的超市,还叫来约八个人,在五楼将包间里的点歌器、空调砸坏了。程大伟还损坏了鱼缸、四楼客厅的桌子、一个无线麦克风。4.证人韩某(鹤壁市山城区红旗街豪门KTV保安)的证言:20××4年2月6日晚上2××时许,我在一楼大厅听见对讲机说四楼打架了,便来到四楼,看见程大伟和翟建华在打张某。又下楼向尚春阳经理汇报,当我回到现场时看见鱼缸、四楼客厅的桌子已经被砸烂了,但没看见是谁给砸的。本院认为,被告人程大伟、翟建华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程大伟有犯罪前科,可以酌情从重处罚。程大伟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及同案犯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翟建华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及同案犯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二被告人主动赔偿豪门KTV损失,并获得了谅解,故对二被告人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结合社区矫正意见,程大伟、翟建华可以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程大伟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翟建华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谷 堃审 判 员  王 珂代理审判员  崔艳丽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申丽春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