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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内行审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内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齐素伟、李亚静夫妇征收社会抚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内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内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李亚静,齐素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内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内行审字第6号申请执行人内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地址:内丘县。法定代表人李金健,内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和邵华,内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政法员。委托代理人赵芳,内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政法员。被执行人李亚静,女,1990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丘县。被执行人齐素卫,男,1988年7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丘县。申请执行人内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于2015年1月8日作出内计征决字(2015)第03002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本院于2015年6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内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内计征决字(2015)第03002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齐素卫、李亚静夫妇违反《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生育第二胎为由,依据《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作出内计征决字(2015)第03002号决定书,“限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将社会抚养费38885元一次性缴纳到内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金额2‰的滞纳金”。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8日将内计征决字(2015)第03002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送达被执行人齐素卫、李亚静夫妇。被执行人齐素卫、李亚静夫妇在内计征决字(2015)第03002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生效后没有履行决定书确定的缴纳义务。申请执行人内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4月20日催告其缴纳决定书确定的社会抚养费38885元,被执行人齐素卫、李亚静夫妇至今未履行。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内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对齐素卫、李亚静夫妇计划外生育子女所作出的内计征决字(2015)第03002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行为根据和依据方面合法。被执行人齐素卫、李亚静夫妇在法定期限内即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提起行政诉讼,且不履行行政征收决定书确定的缴纳义务。申请执行人内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依法催告后,被执行人齐素卫、李亚静夫妇仍不履行决定书确定的缴纳义务。申请执行人内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内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1月8日作出内计征决字(2015)第03002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志军审 判 员  王秀军人民陪审员  范晓华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齐立双附相关法条: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的数额。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的申请进行书面审查,对符合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且行政决定具备法定执行效力的,除本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执行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