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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上执字第218一2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1-28

案件名称

张颖坤申请执行张建华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上执字第218一2号申请执行人张颖坤,男,1981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蔡都镇东郊路东段。被执行人,张建华,男,1968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蔡都镇南环三巷237号。本院(2012)上民一初字第132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张建华应于2014年4月15日前归还申请执行人张颖坤安装电脑及监控设备款43000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张建华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张建华有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张建华的存款5152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祯审判员 张志远审判员 霍建民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任光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