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浔执字第205-2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李良伟与黄祖金、容钦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良伟,黄祖金,容钦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浔执字第205-2号申请执行人李良伟。被执行人黄祖金。被执行人容钦丽。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良伟与被执行人容钦丽、黄祖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容钦丽归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负担受理费和诉讼保全申请费3480元、负担申请执行费1719元。被执行人已履行50026元。对尚未履行部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未报告财产;本院调查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土地登记、房产登记、车辆登记、工商登记,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桂平市人民法院(2013)浔民初字第880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就尚未实现的债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满芝审判员 杨礼添审判员 何春为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郭德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