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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阳城法执字第269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江江城支行与姚世昌、简轩、阳江市新大荣置业投资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江江城支行,简轩,姚世昌,阳江市新大荣置业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阳城法执字第26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江江城支行。住所地:阳江市。负责人:冯曙光,该行行长。被执行人:简轩,女,住阳江市。被执行人:姚世昌,男,住阳江市。被执行人:阳江市新大荣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阳江市。法定代表人:卢达荣,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江江城支行与被执行人姚世昌、简轩、阳江市新大荣置业投资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阳城法民二初字第465号民事判决,被执行人姚世昌、简轩应偿还借款235339.33元及利息给申请执行人,并返还受理费4859元给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处理抵押物坐落阳江市房屋一处所得价款在465000元范围内有优先受偿权;被执行人阳江市新大荣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在处理抵押物后不足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1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本院查询房产、国土、车辆、工商及市各银信等部门,被执行人姚世昌、简轩除有坐落阳江市房屋一处(该房屋被本院另案查封)外,暂没有发现被执行人姚世昌、简轩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财产查询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同时提出参与分配。以上有执行回执为证。本院认为:鉴于本案被执行人姚世昌、简轩除抵押房屋被本院另案查封,除此之外暂没有财产可供执行,因此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阳城法执字第26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冯喜元审判员  余从展审判员  袁广峰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如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