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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民初字第2656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黄振贤与天津市集大成物流有限公司、天津市安邦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振贤,天津市集大成物流有限公司,天津市安邦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民初字第2656号原告黄振贤,农民。委托代理人史双庆,天津森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市集大成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东丽区军粮城街茶金街与津塘二线公路交口。法定代表人袁成威,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永秋,该公司财务经理。被告天津市安邦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上海道101号塘沽体育馆内。法定代表人陈鸿一,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朋泽,该公司法务部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振贤与被告天津市集大成物流有限公司、天津市安邦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振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艳芬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 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