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二中刑初字第180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侯高来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高来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二中刑初字第180号公诉机关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被告人侯高来。2014年1月30日因本案被行政拘留,同年2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第二看守所。辩护人余楚,天津金久煦律师事务所律师。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以津检二分院公诉刑诉(2014)1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侯高来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2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杜鹃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侯高来及其辩护人余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控,被告人侯高来系天津市东丽区军粮城街苗街村荷塘夜色洗浴中心服务员。2014年1月30日0时许在该洗浴中心因消费结账问题,侯高来与顾客被害人吴××发生冲突,侯高来被吴××用脚踹后持空啤酒瓶朝吴××头部猛击一下,致吴××受伤,后吴××被他人送回其暂住处。当日7时许,吴××被发现在其暂住处死亡。经鉴定,吴××系头面部受到钝性外力作用致颅脑损伤死亡。侯高来于当日被抓获归案。针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人当庭宣读和出示了相关的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现场勘验检查病历,现场勘验检查提取痕迹、物品登记表,尸体检验报告,法庭科学DNA鉴定书,证人王一×、刘一×等的证言,病历、医院证明等书证,被告人侯高来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侯高来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法庭对被告人侯高来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量刑幅度内作出处罚。被告人侯高来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且无辩解。其辩护人提出,被害人吴××在案件的起因上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被告人侯高来情急之下捡起一空啤酒瓶子砸在吴××头部的行为,是侯高来唯一的犯罪行为,且吴××的死亡结果是多种原因造成的;侯高来素无前科劣迹,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在亲属的配合下积极赔偿吴××的经济损失,有认罪、悔罪表现,请法庭根据本案的全部情节对侯高来作出判决。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侯高来系天津市东丽区军粮城街苗街村荷塘夜色洗浴中心服务员。2014年1月29日23时许,被害人吴××酒后到荷塘夜色洗浴中心消费。同年30日0时许,吴××消费后因结账问题,与侯高来发生冲突并打电话叫其同事刘二×到洗浴中心。刘二×赶到洗浴中心后,吴××用脚将坐在凳子上的侯高来踹倒在地,侯高来起身后持空啤酒瓶子朝吴××头部猛击一下,致吴××受伤,后吴××被刘二×等送回其暂住处。当日7时许,吴××被发现在其暂住处死亡。经鉴定,吴××系头面部受到钝性外力作用致颅脑损伤死亡。侯高来于当日在荷塘夜色洗浴中心被民警传唤至公安机关。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明:1、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证明,2014年1月30日1时32分许,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军粮城派出所民警接到王一×拨打110电话报警称,在天津市东丽区军粮城街苗街村荷塘夜色洗浴内有人打架后,该所民警迅速赶赴现场,并就此展开调查。2014年1月30日8时许,该所民警将侯高来传唤至派出所进行询问,侯高来如实陈述了使用空啤酒瓶子将吴××打伤的事实。2、受案登记表证明,2014年1月30日1时32分,王一×拨打110电话报警。3、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验检查提取痕迹、物品登记表证明,案发现场分别为天津市东丽区军粮城街军粮城大街荷塘夜色洗浴及军粮城街军华里2-402。在荷塘夜色洗浴提取吧台外侧壁上、吧台底端台阶东侧及西侧、吧台下长白山牌烟蒂、鱼缸东侧地面、沙发西侧地面、男部门框上方墙上血迹各一份,并实物提取吧台下长白山牌烟蒂一枚、吧台南侧地面上及沙发下玻璃碎片。在军华里2-402提取吴××右只鞋上血迹一份,吴××左右手指甲拭子各一份。4、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军粮城派出所及刑侦支队第四大队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2014年1月30日,民警在军粮城派出所采集贾丽芳、吴坤桃、侯高来血液样本及提取侯高来双手拭子各一份;在东丽医院太平间提取吴××阴茎拭子一份。5、天津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庭科学DNA鉴定书证明,男部门框上方、沙发西侧地面、吧台外侧壁上、吧台底端台阶东侧及西侧、鱼缸东侧地面、吧台下长白山牌烟蒂上血斑,吧台下长白山牌烟蒂及吴××双手指甲、阴茎拭子上检出的DNA分型一致,且为吴××的可能性大于99.99999999%。侯高来左手指甲拭子上检出的人体细胞DNA分型,经“全国公安机关DNA数据库应用系统”检索比对,与侯高来在D8S1179等20个STR基因座的DNA分型一致,即侯高来左手指甲拭子上检出的人体细胞DNA为侯高来的可能性大于99.99999999%。吴××血斑DNA分型,经“全国公安机关DNA数据库应用系统”检索比对,与贾丽芳、吴坤桃在D8S1179等20个STR基因座的DNA分型符合亲代遗传关系,即吴××、贾丽芳为吴坤桃的生物学父母的几率大于99.99%。6、天津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证明,从吴××心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77.07mg/100ml,未检出常见毒品成分,未检出常见安眠药、杀虫剂和毒鼠强成分。7、天津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证明,吴××系头面部受到钝性外力作用致颅脑损伤死亡。8、天津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出具的补充说明证明,吴××头面部多处损伤,其颅内左侧硬膜下广泛出血;左侧额顶、右侧额底脑组织蛛网膜下腔出血伴脑挫伤;脑桥挫伤出血。根据头面部损伤和其内颅损伤情况分析,颅脑损伤系头面部多处损伤综合作用所致,而非单独一处外力作用于头面部形成该颅脑损伤。此外,吴××血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作用可致血管扩张,血流加速,加重损伤出血。根据天津市东丽区中医院提供的证明,吴××生前曾经患血小板减少症、前列腺炎(西医诊断);痹证、遗尿(中医诊断),其中血小板减少症可致身体易出血及出血时间延长。9、病历及天津市东丽区中医医院出具的证明材料证明,吴××分别于2013年8月8日、15日、26日到天津市东丽区中医医院就诊。西医门诊诊断为血小板减少症、前列腺炎。中医门诊诊断为痹证、遗尿。10、证人袁××的证言证明,其在荷塘夜色洗浴中心负责收银工作。2014年1月29日晚,其和侯高来、刘一×在洗浴中心里喝酒。23时许,进来一名男顾客问有没有做保健按摩的,侯高来告诉他二楼有,该顾客一边拿钱包一边问多少钱,并把钱拿出来要给侯高来,侯高来说等做完保健后再付钱,该顾客还要给,侯高来没要并将该顾客带上了二楼。没一会儿,侯高来从二楼下来说安排完了。又过了大约半小时左右,顾客从楼上下来,侯高来告诉顾客消费100元,顾客说钱之前给了侯高来,侯高来说没收。后其和侯高来、刘一×继续喝酒,顾客坐在沙发上打电话并骂街。过了10分钟左右进来一名男子问顾客怎么了,顾客从沙发上站起来说其和侯高来、刘一×欺负他,给了钱还不让他走。一边说一边走到侯高来身边抬脚踹了侯高来两脚,把侯高来踹倒在地上。其和刘一×及那名男子一起劝顾客时,其听见砰的一声,接着看见顾客手捂着头半蹲在地上,地上都是啤酒瓶子的碎片,侯高来跑进更衣室,然后又从更衣室出来从洗浴中心的大门跑了出去。其和刘一×等将顾客扶到沙发上,然后给王一×打电话,王一×让其给在派出所做联防工作的马××打电话,让马××过来看看情况。马××到洗浴中心后,顾客与马××说话挺激动的,马××看无法与顾客沟通就对其说等王一×来处理。王一×和他父亲到洗浴中心后,马××离开了洗浴中心,王一×让其和刘一×回家,其和刘一×也离开了洗浴中心。30日3时许,王一×打电话让其回洗浴中心把顾客送走。其回到洗浴中心与王一×、刘一×,还有顾客打电话后进来的男子一起将顾客送到顾客住的地方,然后都各自回家了。11、证人刘一×的证言证明,其在苗街经营烟酒店。2014年1月29日20时许,其到朋友王一×经营的荷塘夜色洗浴中心洗澡。洗完澡后,其外出购买了烧烤和酒与洗浴中心的服务员袁××、侯高来一起在洗浴中心吃饭。23时许,一名喝醉酒的男顾客进到洗浴说上楼看看,侯高来将该男子带上楼,然后下来继续喝酒。30日0时许,顾客从楼上下来,袁××过去收钱,顾客说钱给了侯高来,侯高来过去说顾客没给他钱,二人因此发生争吵,但没动手。之后顾客坐到沙发上,侯高来拿着一个啤酒瓶子朝顾客走了过去,其将侯高来拽回来,袁××过去跟顾客说不要钱了并让顾客走,该顾客不走。侯高来又过去跟顾客吵,其将侯高来拉回来并让侯高来坐在凳子上。后顾客坐在沙发上打电话喊朋友过来,不久来了一名男子也劝那名顾客,那名顾客越来越激动,从沙发上站起来走到侯高来跟前朝侯高来胸部踹了两脚,将侯高来踹倒在地上,其上前将侯高来和顾客隔开,顾客还想往前冲,这时侯高来从其身后上来用一个啤酒瓶子砸在顾客的头部,啤酒瓶子当时就碎了。侯高来砸完顾客后跑进更衣室,顾客也追了进去,不一会儿,侯高来跑出更衣室从大门跑出了洗浴中心,顾客追出来被他的朋友拦住。当时顾客的头部、面部都是血,其和袁××上前扶顾客并让顾客坐在沙发上,顾客的朋友用毛巾给顾客擦面部的血迹。之后王一×、王一×的父亲等来到洗浴中心解决问题,并拨打了110报警电话。其看顾客靠在沙发上睡着了,还打着呼噜,便回到自己的烟酒店。30日2时许,王一×给其打电话,让其帮忙将顾客送回家,其又回到洗浴中心帮着王一×、袁××及顾客的朋友把顾客送到家里,将顾客放在床上,顾客一直没醒,然后其回到烟酒店。12、证人刘二×的证言证明,2014年1月30日0时许,其同事吴××给其打电话说在洗浴里和别人打架回不了家了,让其送吴××回家。其问吴××在什么地方了,吴××说喝酒喝多了,在荷塘夜色洗浴中心了。其赶到洗浴中心时,看见有三名服务员坐在大厅里喝酒,吴××坐在沙发上见到其后就开始骂街。一名服务员对吴××说:“钱我们不要了,你赶紧走”。吴××还不依不饶骂服务员,并朝一名服务员踹了两脚,把这名服务员踹的坐在了地上。被踹的服务员拿起啤酒瓶子,其和另外两名服务员就拉吴××,被踹的服务员拿啤酒瓶子砸到吴××,砸在什么部位没看见,只看见啤酒瓶子碎了,吴××的头部、眼角流血了,之后被踹的服务员就跑了。后其把吴××扶到沙发上,用毛巾擦吴××脸上的血并给洗浴中心老板王一×的父亲王二×打电话,让王二×来洗浴中心。过了一会儿,王一×、王二×先后来到洗浴中心,其劝王一×报警,王一×拨打110报了警。民警到来之前,另外两名服务员也离开了洗浴中心。民警到洗浴中心后推了吴××几下没推醒,民警说等吴××醒后再解决,然后民警就走了。其说还是给吴××送回家吧,王一×也同意,于是王一×把两名服务员叫了回来,一起把吴××送到家里,然后一起离开了吴××家。当日7时57分许,其回到吴××家叫不开门,便撞开房门,进到屋里后仍喊不醒吴××,其摸吴××的手腕,没有脉搏了,于是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并给王二×打了电话。急救人员赶到后给吴××做了心电图,然后医生说吴××已死亡。此外还证明,吴××平时爱喝酒,而且一喝就多,喝多了就酒乱,爱惹事,平时同事们喝酒都不带吴××去。13、辨认笔录证明,经刘二×辨认,在荷塘夜色洗浴中心用啤酒瓶子将吴××打伤的人系侯高来。14、证人王一×的证言证明,其在东丽区军粮城街军粮城大街经营荷塘夜色洗浴中心。2014年1月29日24时许,洗浴中心员工袁××给其打电话说有一顾客不结账,其让报警。次日1时许,袁××又给其打电话说打起来了,让其去洗浴中心。其到洗浴中心时,袁××、刘一×、刘二×、马××在洗浴门口,袁××告诉其,顾客没结账,但非说结完账了,与侯高来吵了起来,后顾客踹了侯高来一脚,侯高来就用啤酒瓶子砸了顾客头部一下,然后就跑了。其进到洗浴后,看见一名男顾客坐在沙发上骂街,然后就在沙发上睡着了。其从自己驾驶的汽车里拿出云南白药和创可贴,让刘二×处理顾客左眉角、左眼皮上的伤口,刘二×处理伤口时其拨打110电话报警。民警到洗浴后,用顾客的手机联系顾客的家人,但没联系上。民警说让顾客先睡,有什么事明天再说,并让其看好顾客,然后民警就走了。其和袁××、刘一×、刘二×将顾客送到顾客家里,刘二×留下,其他人就都回家了。2014年1月30日8时许,其父亲给其打电话说顾客不行了,其拨打110电话报警后赶到洗浴中心,当时侯高来在洗澡中心。其到了顾客家里,120的工作人员说顾客已经死亡。后其和刘二×被民警带到派出所。15、证人王二×的证言证明,2014年1月30日凌晨,其看见儿子王一×准备从家里出去时问王一×干什么去,王一×说洗浴中心有人打架。0时30分许,刘二×给其打电话让其赶紧到洗浴中心。其赶到洗浴中心时,王一×、袁××、刘一×、刘二×、王一×的朋友马××、死者在场。当时死者在吧台旁边的椅子上睡觉,左眼上方有约1厘米伤口,脸上有血迹,身上酒味很大。其问袁××怎么回事,袁××说是侯高来用酒瓶子扔的,之后不久民警就来了。民警看见死者一直在睡觉,呼噜声音很大,身上酒味挺重的,了解一下情况后就走了。民警走后,大家决定把死者送回家,王一×、袁××、刘一×、刘二×用袁××的汽车把死者送回家,然后王一×等就都回家了,其见已经凌晨2时许,便睡在了洗浴中心。早上7时许,侯高来回到洗浴中心,其问侯高来为什么打架,侯高来说死者无故打他,他才还手。这时刘二×给其打电话说发现死者不行了,让其赶紧过去。其让侯高来先别走,把事情解决了再说,之后其去了死者家。到死者家后,看见死者躺在床上,呼吸较弱就让王一×赶紧回洗浴中心看着侯高来,别让侯高来走了。120救护车将死者送医院后,其回到洗浴中心,看见王一×和侯高来都在,就让王一×去医院看看情况,之后民警到洗浴中心将其和侯高来带到派出所。16、证人马××的证言证明,其是军粮城派出所辅警。2014年1月30日0时许,袁××给其打电话说洗浴中心出事了,让其过去给帮忙解决。其到洗浴中心后见到袁××、刘一×站在沙发前面就问怎么回事,袁××说侯高来把人打了。然后其看见沙发上坐着一名男子,脸上、手上都是血。其上前询问这名男子,这名男子冲其喊,其看无法解决,便让袁××报警。后王一×赶到洗浴中心,其跟王一×说这事不好解决,赶快报警让民警来解决。王一×报警后其就回家了。17、证人庞××的证言证明,其在荷塘夜色洗浴中心负责给顾客做按摩。2014年1月29日23时许,一名喝了很多酒的顾客到洗浴中心二楼找其做按摩,其在二楼的一单间内给顾客做了30分钟左右的按摩后,顾客就下楼了。18、常住人口信息等材料证明,被害人吴××出生于1969年12月16日,被告人侯高来出生于1986年4月18日等基本情况。19、被告人侯高来供述,其在荷塘夜色洗浴中心工作。2014年1月29日23时许,其和袁××、刘一×在洗浴中心喝酒时,进来一名一身酒味的男顾客,顾客问有没有女服务员,袁××问顾客是否洗澡,顾客说不洗。袁××让这名顾客换洗浴中心的衣服,顾客说先看看女服务员。然后其带顾客到洗浴中心二楼,顾客选了一名女服务员,并拿出100元钱给其,其告诉顾客到一楼吧台结账。之后女服务员将顾客带到三楼,其回到一楼。20分钟左右后,女服务员拿着账单下楼说顾客做了100元钱标准的按摩。过了一会儿,顾客从楼上下来,其告诉顾客100元钱,顾客说钱已经给其了,并开始骂街,袁××拉着顾客让他别耍酒疯。袁××看到顾客与其争吵就告诉顾客钱不要了,并让顾客走。顾客不走,说要把事情弄清楚,并给他人打电话说在荷塘夜色出事了。不久来了一名男子,该男子问顾客怎么回事,顾客一见他喊的人来了就站了起来要向其冲,该男子就拦顾客,但顾客还是冲到其面前用脚踹了其胸部一脚。当时其坐在凳子上,顾客将其踹坐到地上,凳子也坏了。其急了,顺手从地上拾起一个空啤酒瓶子朝顾客扔了过去,砸在了顾客的额头部位,当时顾客的额头就流血了。然后其跑进更衣室,顾客也追进更衣室,但因地形不熟没追到。之后其换了鞋从洗浴中心大门跑了出去。30日8时许,其回到洗浴中心不久,民警将其带到公安机关。本院认为,被告人侯高来用啤酒瓶子砸被害人吴××头部,致吴××死亡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关于“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规定,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对其依法应当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量刑幅度内予以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吴××在本案的起因上负有主要责任,且侯高来具有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在亲属的帮助下积极赔偿因其行为给吴××亲属造成的经济损失,并得到吴××亲属谅解等情节,可依法对其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所提辩护意见,符合本案客观实际情况,应当予以采纳。据此,本院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严厉打击严重的刑事犯罪活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侯高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月30日起至2024年1月2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少鸿审 判 员 宋 力人民陪审员 赵云刚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刘宗民速 录 员 刘 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