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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凉民初字第3849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程会花与辛万喜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会花,辛万喜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程 会 花 与 辛 万 喜 财 产 损 害 赔 偿 纠 纷 一 审 民 事 裁 定 书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4)凉民初字第3849号原告程会花。被告辛万喜。本院在审理原告程会花与被告辛万喜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程会花负担。审 判 长  张彦斌审 判 员  吴运学人民陪审员  蒋 伟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杨国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