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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龙民一初字第292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延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井支行与金哲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井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井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延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井支行,金哲铉,秦德奎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龙井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龙民一初字第292号原告延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井支行,住址:龙井市。负责人金龙华,行长。委托代理人权泰源,该行职员。被告金哲铉,男,1961年1月12日出生,朝鲜族,住龙井市。委托代理人马强震,吉林延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池永哲,吉林延大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秦德奎,男,1965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延吉市。委托代理人张宇,男,1971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延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延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井支行与被告金哲铉,第三人秦德奎之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延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井支行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延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井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延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井支行承担。审 判 长  金 哲审 判 员  许佳晶人民陪审员  李学峰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金成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