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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瓯执行字第152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申请人朱文赐与被执行人詹敏捷、徐巧、陈明华民间借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文赐,詹敏捷,徐巧,陈明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瓯执行字第152号申请执行人朱文赐,男,1957年6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建瓯市。被执行人詹敏捷,男,1973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建瓯市。被执行人徐巧,女,1973年4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建瓯市。被执行人陈明华,男,1965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干部,住建瓯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文赐与被执行人詹敏捷、徐巧、陈明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詹敏捷座落在建瓯市中山路447号中山大厦商住楼01、02号店面已经诉前财产保全,正在评估、拍卖中。暂时无法执行到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瓯执字第152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铿审 判 员  吴克平代理审判员  孙邱翔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陈慧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