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执字第72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杨建文与陈丽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建文,陈丽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执字第72号申请执行人杨建文,男,1968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上杭县。被执行人陈丽珍,女,1971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上杭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建文与被执行人陈丽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对被执行人陈丽珍在银行的存款进行查询,均无可供执行存款;通过上杭县房地产交易管理所查明被执行人无房产;通过上杭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车辆管理所查明被执行人无车辆;通过上杭县工商管理所查明被执行人无工商登记。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杭执行字第7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今后举证被执行人陈丽珍尚有财产可供执行,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丘其民审 判 员 张兴发审 判 员 蓝树高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范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