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中民初字第05767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北京泰富宏达投资有限公司与北京信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泰富宏达投资有限公司,北京信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中民初字第05767号原告(反诉被告)北京泰富宏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永澄北路2号院1号楼1层A8196。法定代表人周键,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丁滢楠,北京市达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北京信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崇文区广渠门南小街3号楼2单元707、708室。法定代表人贾巍,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春杰,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泰富宏达投资有限公司与北京信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北京泰富宏达投资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北京信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反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北京泰富宏达投资有限公司与北京信茂房地产开���有限公司的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北京泰富宏达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北京信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反诉。案件受理费46900元,由北京泰富宏达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王艳芳人民陪审员 吕洪涛人民陪审员 周红杰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张邵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