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温苍执民字第996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章国宗与丁丽娇、苏传株等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章国宗,丁丽娇,苏传株,黄兆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苍执民字第996号申请执行人章国宗。被执行人丁丽娇。被执行人苏传株。被执行人黄兆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温苍商初字第158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15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章国宗与被执行人丁丽娇、苏传株、黄兆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4月20日向被执行人丁丽娇、苏传株、黄兆鹏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本通知书送达当日履行下列义务:一、被执行人丁丽娇、苏传株缴纳执行款200000元及利息;二、被执行人黄兆鹏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被执行人丁丽娇、苏传株、黄兆鹏负担案件诉讼费6264元,申请执行费29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丁丽娇、苏传株、黄兆鹏外出去向不明。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丁丽娇、苏传株、黄兆鹏的财产情况,发现被执行人丁丽娇、苏传株在相关金融机构无存款或仅有小额存款记录,也无房产、车辆登记信息;在温州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到浙C×××××别克牌小型越野客车登记在被执行人黄兆鹏名下,本院依法予以查封,但因该车下落不明而未实际扣押,此外,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丁丽娇、苏传株、黄兆鹏有财产或其他财产线索。本院查明,被执行人丁丽娇、苏传株、黄兆鹏外出去向不明,也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丁丽娇、苏传株、黄兆鹏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上事实,有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报告、财产查询回执、(2015)温苍执民字第339号执行裁定书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其申请合法有效,应予许可。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丁丽娇、苏传株、黄兆鹏有财产或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温苍执民字第99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助理执行员  侯百战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代书 记员  吴新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