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杭西民初字第1866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杭州经纬汽车客运有限公司、潘如龙与潘如龙、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西湖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经纬汽车客运有限公司,潘如龙,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西湖区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杭西民初字第1866号原告:杭州经纬汽车客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明。委托代理人:王杰超。被告:潘如龙。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西湖区支公司。代表人:黄渊。委托代理人:俞斌。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经纬汽车客运有限公司诉被告潘如龙、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西湖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经纬汽车客运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潘如龙、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西湖区支公司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杭州经纬汽车客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杭州经纬汽车客运有限公司撤回对潘如龙、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西湖区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杭州经纬汽车客运有限公司自愿负担。审判员 顾炳木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倪俊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