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执字第439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黄火兴与杨千华、吴章华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夷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夷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火兴,杨千华,吴章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执字第439号申请执行人黄火兴,男,住武夷山市。委托代理人匡小华,女,住武夷山市。被执行人杨千华,男,住武夷山市。被执行人吴章华,男,1978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武夷山市。(2002)××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杨千华、吴章华在银行有存款可供执行,为使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得以实现,应予强制划拨。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吴章华在中国建设银行福建省分行南平分行武夷山城区分专62XXX05账户上的存款48376元的冻结;解除对被执行人杨千华在中国建设银行福建省分行南平分行武夷山城区分专62XXX41账户上的存款3332元的冻结。二、划拨被执行人吴章华在中国建设银行福建省分行南平分行武夷山城区分专62XXX05账户上的存款48376元至本院账户(收款单位:武夷山市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夷山支行。账号:35×××02);划拨被执行人杨千华在中国建设银行福建省分行南平分行武夷山城区分专62XXX41账户上的存款3332元至本院账户(收款单位:武夷山市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夷山支行。账号:35×××02)。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余宝兴审判员 陈建安审判员 王 斌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 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