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刑执字第478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巴尔确减刑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德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巴尔确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德刑执字第478号罪犯巴尔确,男,生于1981年1月4日,藏族,四川省壤塘县人,现在四川省阿坝监狱服刑。四川省壤塘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21日以(2013)壤法刑初字第3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巴尔确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2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四川省阿坝监狱于2015年5月26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阿坝监狱以罪犯巴尔确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劳动积极,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巴尔确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规,听管服教,积极劳动,认真学习。上述事实,有小组鉴定、管教干部证言、罪犯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巴尔确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巴尔确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至2016年4月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庞 涛审 判 员 王 婧人民陪审员 程杨梅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