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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执裁字第1783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曹学柱与张亚东、曹琳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学柱,张亚东,曹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执裁字第1783号申请执行人曹学柱。被执行人张亚东。被执行人曹琳。申请执行人曹学柱与被执行人张亚东、曹琳借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7日作出(2014)武民一初字第599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调解书规定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案号为(2015)武执字第1783号。在执行中,被执行人的房产需要等待拍卖结果,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申请本案延期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武执字第178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新的执行线索可随时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祖志刚助理审判员  牟泽良助理审判员  曹小军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马丽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