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襄城执字第00070-3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尹利与尹锐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尹利,尹锐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襄城执字第00070-3号申请执行人尹利。被执行人尹锐华。本院在执行尹利与尹锐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本院在诉讼中已查封了被执行人尹锐华的房产,此房产为被执行人名下的唯一住房,且与父母、妻、儿共同居住。在执行中已冻结尹锐华在襄阳市第二十六中学的工资收入。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尹利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鄂襄城民二初字第00621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茂玉审判员 雷清华审判员 乔 勇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徐青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