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张凤执字第00053-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张家港市众工精密模具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家港市众工精密模具有限公司,张家港市固美铝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张凤执字第00053-1号申请执行人张家港市众工精密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凤凰镇恬庄村。法定代表人李静,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汤建新。被执行人张家港市固美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凤凰镇港口恬庄村。法定代表人董龙兵,董事长。张家港市众工精密模具有限公司与张家港市固美铝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27日作出的(2014)张凤商初字第14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1、张家港市固美铝业有限公司结欠张家港市众工精密模具有限公司模具定作价款55700元,张家港市众工精密模具有限公司同意张家港市固美铝业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2、案件受理费1192元,减半收取596元,保全费620元,合计1216元。由张家港市固美铝业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10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张家港市固美铝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及资产状况,除已执行到位10000元外,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尚未执行到位46916元及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张凤商初字第14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秦建钟审判员 李 元审判员 黄春法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严晓雯 来自